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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特币获刑法认可:财产属性的司法突破
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获得刑法认可:一起比特币抢劫案的启示
近年来,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,比特币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加密货币日益受到关注。这些资产虽然表现为代码和数据,但由于其价值、可转让性和独占性,实际上具备了财产的本质特征。在中国,尽管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将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使用,也禁止炒作行为,但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可其作为"特定虚拟商品"或"数据型财产"的地位。
在刑事司法领域,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逐年增多,主要集中在诈骗、盗窃和计算机犯罪等类型。而直接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获取虚拟货币的"抢劫类案件"相对罕见。因此,2021年江西宜春发生的一起比特币抢劫案((2022)赣09刑终9号)引起了广泛关注,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,为加密资产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。
案情概述:一场未遂的比特币抢劫计划
2021年5月,因炒币亏损的赖某得知彭老师拥有至少5个比特币(当时单价约25.5万元人民币),萌生了抢劫的念头。他在网上发帖寻找同伙,向某主动联系并加入计划。两人在宜春会面后,制定了详细的抢劫方案,准备至少召集4人实施犯罪。
然而,在等待其他同伙到来期间,警方根据线索将两人抓获,犯罪计划尚未实施就告终止。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构成抢劫罪,分别判处赖某三年、向某一年有期徒刑。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属抢劫预备阶段,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,且对比特币价值认定存疑,因此改判赖某一年六个月,向某九个月,显著减轻了刑期。
抢劫比特币构成抢劫罪的法律依据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抢劫比特币是否构成《刑法》意义上的抢劫罪?法院的生效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。
《刑法》规定,抢劫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虽然比特币本质上是一串加密数据,但它具备交换性、可转让性及现实市场价值,符合"广义财物"的特征:可管理、可转移、有价值。
二审法院引用了2013年央行等部门的相关通知,将比特币定性为"特定的虚拟商品",虽不具备货币地位,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"数据型财产"。因此,抢劫比特币与传统抢劫现金或手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,其侵害的仍是他人的财产利益。
尽管本案中赖某等人并未实际着手实施抢劫,但其行为已进入犯罪预备阶段。考虑到被告人已准备作案工具、制定详细计划,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,但予以减轻处罚。
涉虚拟货币犯罪的量刑原则
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抢劫案件中,除了行为方式,"抢劫数额"的认定也是量刑的关键因素。然而,如何对加密资产进行准确估值,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。
一审法院以案发时比特币的市场价格为依据,认定案件属"数额特别巨大",从而加重处罚。但二审法院提出了不同观点:首先,本案未进入实施阶段,没有实际获取财物;其次,比特币在国内缺乏合法交易市场,价格认定标准不明确;最后,抢劫罪的定罪应以"实际抢得数额"为依据,而在预谋阶段无法准确界定价值。
二审法院强调,对虚拟货币等加密资产的价值认定应遵循"损失填平"原则,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核心依据。主要参考因素包括:被害人的购买价格(优先适用)、案发时交易平台价格(如无购买记录)以及销赃价格(如有)。
法院还指出,虽然我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,但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和转让。因此,被害人对虚拟资产的合法持有应当得到法律保护。
基于以上考虑,二审法院决定不以抢劫"数额巨大"加重处罚,而是综合考虑抢劫预备阶段的危害性、手段和现实风险,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了相对从轻的判决,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型财产犯罪时的理性和审慎态度。
结语:加密资产法律保护的未来展望
本案的裁判不仅为涉虚拟货币抢劫案件提供了参考,也明确传达了一个信息: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在中国刑法实务中得到广泛认可。
在现行法律框架下,虽然比特币等加密资产不具备货币属性,但其财产价值已得到肯定。无论是通过诈骗、盗窃、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,还是敲诈勒索、暴力抢劫,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侵害行为,都将以财产类犯罪论处。
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,涉及加密资产的刑事案件将更加多样化,司法机关将面临更多新型案件和争议。未来,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、市场估值标准以及数据与财产的界限,建立更加统一、稳定的司法裁判规则。同时,专业人士也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,以更好地应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挑战。
可以预见,加密资产将越来越多地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,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